12月11日,央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福建、天津三大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租赁业成为其共同的关注点。
这三份意见主要涉及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深化区域金融合作、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各包括三十项条款。
央行称,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三大自贸区的战略部署。
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地方金融改革是议题之一。天津、广东、福建三大自贸区获得发展方向指导。
会议称,支持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别以以深化粤港澳合作、发展融资租赁、推进两岸金融合作为重点,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投融资等方面开展金融开放创新试点,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三份意见中关于租赁业的条款汇总如下:
广东:
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六)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十一)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四、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
(十六)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福建 :
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九)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支持区内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资产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非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十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天津:
一、总体原则
(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立足天津区位特征和经济特色,围绕金融支持租赁业发展特点,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带动全国租赁业稳健发展。
四、促进租赁业发展
(十六)本指导意见第五条部分条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各类租赁公司,第十四条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
(十七)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
(十八)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十九)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
(二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
联系方式
关注我们
蜀道租赁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314789号
网站支持IPV6访问 技术支持: 中交信通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蜀道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314789号 网站支持IPV6访问
技术支持: 中交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