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再融资条件 打破IPO、借壳上市冰封
日期: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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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昨日下发《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被业界解读为《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履职说明和细化版本。
鼓励信托公司股权再融资
《办法》涉及信托公司股权再融资标准,确为官方文件中的首次明确。
根据《办法》,拟申请IPO的信托公司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包括:公司最近1个会计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公司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且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最近3年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名;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发展类以上等。
信托公司申请借壳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要求,则相对宽松,主要包括公司最近1个会计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至少两年盈利,且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公司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且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最近3年期间有两年在行业内排名前30名。
实际上,受制于信托行业信息披露不足,风控难,而且缺乏核心业务模式、盈利不可持续等特性,监管部门一直对信托公司IPO非常谨慎。截至目前,68家信托公司中仅陕国投和安信信托两家为上市公司。
201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鼓励信托公司上市做大资本金,令业界看到希望曙光。而此番,《办法》将信托股权再融资条件明确,更表达出监管层对信托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支持态度。
简政放权 地方银监局权责增加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监管层制定《办法》的主要意图在于明确权责,简化流程,针对多项行政审批工作,《办法》均一一明细审批细则及时长。
以筹建信托公司为例,《办法》将合格出资人的相关条件系数列出,并表示,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此外,值得关注的还有地方银监局权责的大大增加。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
以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为例,相关公司仅需向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