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的通知

日期: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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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该办法自2015年12月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此类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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