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产销量在中国以年均10%的增速,汽车销售行业在中国市场上展现出越来越大的潜力,也加速了包括汽车保险、汽车维修、汽车租赁等汽车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
比起传统的汽车保险、汽车维修,目前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正在改变人们固有的消费模式。
但汽车租赁行业,特别是汽车融资租赁领域由于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未形成较为健全的业务模式,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无论是即将或已经介入汽车金融市场,仍需要不断完善业务模式,谨慎防范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目前的概况入手,浅析目前主要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并简要谈谈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目前汽车租赁行业主要有两块组成,一块是发展已较成规模的汽车经营性租赁企业,代表企业是以短租为主打的神州租车、一嗨租车;而另一块就是这几年逐渐新起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
和经营性租赁企业正在逐渐形成明显的市场格局相比,汽车融资租赁企业目前则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除了专门设立从事汽车融资租赁的公司外,传统融资租赁公司、知名汽车厂商、主要的汽车经销商都纷纷设立专门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起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在这些从事汽车融资租赁的公司中,不乏银行系、或具有国有背景的传统融资租赁公司,这些租赁公司的优势是雄厚的资金实力,然而由于和汽车销售的实体交集较少,因此想要迅速渗透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反掌握着汽车生产、销售的汽车厂商、经销商凭借着其丰富的市场资源、及时的信息渠道,对于从事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掌握着独有的主动权,具有先天的优势。同时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和实体汽车产销相结合,拓宽了厂商和经销商们的营销渠道,对厂商和经销商们而言“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虽然目前消费者们的传统观念仍较多喜欢“购买”汽车,但随着汽车淘汰率的不断提高、对中高档车的购买欲以及消费者对通货膨胀的预期,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们会选择为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买单”。
二、汽车融资租赁与金融贷款模式对比
比起目前尚未普及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而言,分期付款的汽车金融贷款模式目前较为常见。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金融贷款虽然在还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贷款买房一样,购车的消费者在支付汽车首付款后,只要按月支付月供和利息既可。
但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金融贷款相比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虽然汽车融资租赁的成本要略高于汽车金融贷款,但在旧车处置和汽车所有权的归属上,消费者有着较大的选择权。不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会通过保值回购等形式来吸引消费者选择和购买自家的融资租赁产品。
三、汽车融资租赁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1.标的物灭失、损毁或无法回收风险
由于融资租赁的本质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汽车使用过程中需要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两证”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办理在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名下,一旦承租人使用汽车过程中肇事、酒驾或违反交规,则出租人可能面临标的物无法回收的尴尬局面。
另外若承租人驾驶汽车发生车祸,车辆发生自燃等,则出租人还可能面临标的物灭失或损毁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可以通过约定一旦出租人的标的物无法回收,承租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价款的计算依据,来对出租人的权益进行保障。另外,出租人还应当强制承租方投保来防范标的物可能灭失或损毁的法律风险。
2.保证金性质难以界定的风险
由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通常需要先行支付一笔5%-20%的保证金,一旦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通过扣划保证金的形式挽回损失。
但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保证金的约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出租人主张扣划保证金时往往会因为保证金的定性不明确,给出租人的维权增添了不少麻烦。
律师建议出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以防止将来对保证金的定义产生歧义。
3.诚信机制未建立的风险
现阶段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缺乏登记制度,在处理融资租赁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发生租赁物被恶意处分,租赁物被设置抵押,租赁物被多重查封等情况,为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设置了障碍。
而承租人一旦爆发债务危机,出租人的基本租金也将无法获得。律师建议出租人可以通过要求承租人签署《抵押合同》,向出租人进行抵押担保;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购买履约保险,从而防范承租人的信用危机。
以上仅简要列举了几种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在梳理日常汽车租赁业务时,特别是拟定《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慎重对待合同条款,以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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