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因本身所属机构的不同,内涵不同。其创新的方式也必定有所不同。
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资金,主要来自金融机构间同业市场。为控制风险,监管部门现在用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管理的双重管理来防止金融系统出现风险。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能直接进入金融系统的同业市场。他们的资金来源多通过银行信贷方式取得,属于间接融资。风险控制主要来自银行信贷给予的授信额度。监管部门给出的1:10融资杠杆限制指标,只不过是银行等出资人参考的信贷额度封顶指标。
不管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在经济下行期都有创新筹资手段的需要。都希望在资本市场上寻求新的突破,把间接融资转为直接融资,把信贷推动的租赁转为资本推动的租赁。
因此人们不希望再看到这样或那样的“准借款”筹资方式,因为任何借款方式都没有银行借贷来的快捷,而审核标准几乎没有太大差别,且受限还在“资产规模”之内。因此要在筹资上取得突破性创新,就要把租赁资产请出表外。不仅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解决了租赁资产规模受限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借款人,形成租赁资产后用同一资产再融资,投资人怎样看?如果是结构融资,租赁资产形成时还没有资金交易,只是一个形式合同进行筹资。这样的资产筹资不会有“一资双融”的嫌疑。
融资租赁资产不是信贷资产,因此除了有债权因素外,还有物权因素。后者多被创新者或评论者所忽略。一旦承租人出现违约,这个风险必须要解决。目前解决的办法就是担保。若担保还需要反担保,租赁资产还是出不了表,只解决了租赁公司在资本市场直接筹资问题。
第一,租赁资产中处分物权下的债权,在转移过程中是否通知了拥有同一租赁物用益物权的承租人?如果没通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转让是无效的。
其次,资产受让方是否能出具租金发票?融资租赁实行的是流转税,承租人需要租金17%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若受让方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他们还能开出租金税票吗?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换资产所有权人导致承租人损失,资产受让人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加上受让人不能享受利差纳税的损失,其担当这个角色得不偿失。
三是,一旦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出席违约,出险后是否由受让方催债,处理租赁物?他们有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这些都要考虑。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资产销售/转让,除非为了处理不良资产。否则对于租赁资产的出表,还有许多条件不具备。租赁资产出表筹资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
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出租人既有债权又有物权,通过物权处置的变现,可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要做到这点必须要建立资金和物件的退出机制。这个道理过去说,因没亲身经历,没有感觉。现在遇到问题了,才发现这个问题的不可忽略性。它不仅是企业的个体问题,也是全行业的环境问题。
融资租赁的优势就在于债权的损失可依靠物件的变现弥补。因此资金的退出机制必定要建立在物件的退出机制之上。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分离。债权的退出,主要靠货币市场。物件的退出方式比较多。厂商回购、二手市场、网络在线交易、回收翻新再销售等。现在的问题已不是有没有退出市场,而是谁能整合这些市场,建立租赁物的退出机制!
按照资本运作的方式,上述的租后管理,都该由一个专业的租赁资产管理公司凭借他们的整合能力,担当桥梁、甚至是担保人作用。但他的专业经验和能力谁来认定?不是企业自己说就可以的。还需要行业进行评价,需要有公信力。
从这里我们又看到融资租赁行业的资金来源创新,首先要的是环境创新,其次是技术创新。这些创新都不能脱离融资租赁的科学发展观。现在天津、上海、深圳等地都在争“融资租赁中心地位”。如果不能提供租赁公司筹资创新的发展环境,不会成为真正的融资租赁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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