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0号公告对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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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0号公告对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事项的通知

1.90号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公告规定执行。

2.90号公告是106号文件的补充。依据106号文规定,当期收回的本金必须作为销售收入进行申报,还未执行的企业请尽快更正申报方式。

3.本金的扣额方式和扣除凭证请依据10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的相关规定,以及90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操作。利息等的扣额方式和扣除凭证请依据106号文相关规定操作。已经开始扣额的合同,扣额方式可以不做追溯调整。

4.90号公告第四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相关保理业务不区分有无追溯权,”金融机构 “指信托公司、有金融牌照的保理公司等。

5.3%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结束。所属期2015年度的增值税有超税负情况的,请尽快去大厅办理退税。

6.增值税附表3扣额表的申请要求仍然是注册资金要达到1.7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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