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中法律关系的认定

日期: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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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融资租赁形式来占有及使用车辆。同时随着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形式的不断丰富,售后回租基于交付形式便利、资金融通灵活、审批环节便捷的优势,广受消费者的青睐。越来越多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开始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售后回租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国家立法层面对于售后回租的管控存在一定缺失,使得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中的法律关系,存在不一致的观点。

一、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概述及特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模式,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新模式,在结构上又与基本型融资租赁存在一定差异。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1. 一个合同两方主体

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缔约方主要为出租人及承租人两方当事人,相较于传统型融资租赁三方主体模式,最大的区别为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同时出租人和买受人为同一人


2. 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中约定融资车辆在出售给出租人之前,承租人对车辆享有完全所有权。合同生效之日,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的形式交付融资车辆,即车辆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但承租人仍就对融资车辆享有占有及使用权


3. 所有权与抵押权相统一

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仅具有担保功能,系出租人收取租赁物的物权保障。非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不得随意行使对租赁物转让或收回的权利。而基于汽车作为特殊动产的属性,出租人在完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后,往往会一并就租赁车辆设定抵押权,避免因承租人作为登记所有权人及实际占有人而对外恶意处分车辆


4. 最终所有权一般归属于承租人

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其设立目的即解决承租人融资融物问题,当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缴纳足额租金,租赁物的具体归属通常会恢复至圆满状态,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实践中,大多数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所有权自条件成就自动转移或者是象征性支付一定留购金后转让所有权


二、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性质认定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曾对售后回租作出具体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但民法典颁布时却不包含该条款,目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设有缺口。正是由于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售后回租的具体定性问题存在多种情形,主要包括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借贷合同关系或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等。


1、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关系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 (2018)粤207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丰田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刘福林签订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理由在于:租赁物由刘福林以自己名义向汽车销售商购买,并登记在刘福林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刘福林是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说明该合同只有融资属性,没有融物属性,丰田公司中山分公司并非是以买卖方式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后又通过向刘福林出租租赁物来实现合同目的,而是通过与刘福林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以抵押权作为债权保障完成资金融通。与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对出租物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特征不符,故本案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驳回丰田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就上述案件,丰田公司中山分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从上述案涉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可知,丰田中山分公司对案涉车辆享有不同于抵押权的控制权与处置权。同时,案涉车辆真实、明确,价值与租金相当,不存在以融资租赁形式规避相关法律及政策的情形,故案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3.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分期买卖合同关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鲁01民终6741号认定诉争的“融资租赁合同”有名无实,海翼公司与郭龙江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理由是:海翼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全部价款,作为出租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无融资之实;郭龙江按照出卖人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郭龙江与出卖人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实际构成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


三、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开展之建议


从上述司法实践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法律关系的不同认定,汽车融资企业在制定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结合合同目的,避免出现脱离融资融物的基本属性,进而导致合同性质发生偏移。


1. 落实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合规要求


国家银保监会分别在2020年5月26日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22年12月29日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应国家层面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强监管的背景下,企业要想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持续发展,应参照国家行业领域监管要求进行内控合规整改。


2. 提高企业风险防控意识

首先是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客户的融资融物目的、支付能力应予以确认,避免遭受诈骗或合同欺诈的风险。其次在合同订立上,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对于汽车售后回租避免错误套用其他融资租赁形式合同文本,进而引发后续争议。最后在车辆交付、融资资金流转上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便主张权利。


3. 确保租赁物真实可流转


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要体现其融资及融物的双重属性,侧重点在融物方面,即重点要确定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系真实存在且能够在特定主体之间进行流转,避免因租赁物在合同订立前设有其它权利负担,进而导致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


4. 租金与租赁物价值相适应

租赁费用过高,脱离了正常租金范围,往往会被认定通过售后回租形式进而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牟取高额利息,进而导致否定融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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