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来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答: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处置或转让租赁资产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问
根据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租赁物变卖和处理业务”,在从事上述业务,处置租赁物或转让融资租赁资产时,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评估手续并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答复
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
扩展解析
32号令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
规范链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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