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自贸区的设立,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改革试验,专门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设立的政策是融资租赁超常增长、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四大自贸区关于融资租赁业的政策具体的有哪些?利于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哪些?
四大自贸区相同政策
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大自贸区不同政策
上海自贸区
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10.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11.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
12.自贸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13.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限制。
14.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
15.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16. 允许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目前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租赁公司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由贸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天津自贸区
1.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子公司可经营多个飞机项目;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3.东疆保税港区试点促融资租赁业发展实行限时办结制。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支持租赁公司业务外包,中介机构可全程代办服务。
4.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鼓励租赁业境外融资。
5.签署租赁合同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
福建自贸区
厦门海关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等。
大力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和对台离岸业务。
厦门市对融资租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广东自贸区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自贸区财政扶持政策
浦东新区
1.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3.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4.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
1.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3.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4.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号
厦门海沧
1.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获得以下补贴: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利用商业贷款购买由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80万元人民币;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2.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内,凡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飞机、船舶、码头设备)的企业可获得以下补贴: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3%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在厦门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5%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在海沧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0%给予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人民币。
——厦海政〔2013〕119号
深圳
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 (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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