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承租方:T医院
出租方: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物:价值1.2亿元的医疗器械
T医院自主选定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2亿元的医疗器械,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T医院的自主选择与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设备价款,租赁给T医院使用,与T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T医院按季向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租赁期满,T医院以100元名义价款购买该租赁物。T医院的控股股东Y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租赁物无条件回购担保。
承租方T医院,新成立民营非营利医院,原三级甲等医院变更而来,注册资本2000万元,总资产1.8亿元,其中专用设备投资1.4亿元。医院占地120亩,已开放床位500张,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担保方Y有限公司,成立6年,注册资本1500万元,是租赁物出卖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经营Ⅲ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为医院提供管理、咨询与策划。Y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包括承租方在内多家民营医院、学院附属医院。
租赁物风险分析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针对该项目租赁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出租方与承租方及出卖方多次沟通,出卖方始终未能提供。
2.出卖方及承租方提供的设备清单标明租赁物中价值最高的是某国外进口品牌,设备已投入使用,承租方及出卖方始终未能提供租赁物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设备随机说明,现场查验设备贴牌也不是该国外品牌,而是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装设备。存在着租赁物价值虚高假冒知名品牌的嫌疑。
3.查看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物销售合同,发现该租赁物购买客户均是其控股股东Y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多家民营医院,除此关联销售外没有销售记录。
4.租赁物实际存放地,虽与承租方一墙之隔,但对外名称非承租方,承租方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其中的确切关系。租赁物存在权属瑕疵问题。
5.《物权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营非营利医院的大型医疗设施难以界定是否以公益为目的,这是租赁物抵押的一个难点。租赁期间承租方占有使用,难以避免承租方将医疗设备再租赁或出卖给第三方。同时医院的医疗设备在未来处置的时候也面临不小困难。
综上分析,租赁物价值1.2亿元医疗器械存在价值虚高、技术不实、权属不清风险;没有注册证书买卖、销售,存在违反行业规定风险,且租赁物不易处置、变现。承租方风险分析:
1.承租方T医院自称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经查验其提供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证是变更前医院的,且已过期,现T医院门诊可以使用医保,住院病人不能享受定点医保。
2.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承租方T医院提供了一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法证明其医院等级,变更前的三级甲等医院与其已无任何关系,当地卫生监管部门也对该医院改制后未按国家法规条文及时申请变更名称及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提出批评。
3.承租方宣称是由原三级甲等医院变更而来,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也基本是原医院的报表,现查明其实际已与原医院无任何关系,所以此报表不能反映承租方财务状况。
4.几次现场抽查T医院门诊及住院情况,发现门诊及住院人数远少于承租方自己提供的人数,有些住院部门还处在装修审核阶段。
5.现场调查发现,T医院120亩土地是租赁使用,固定资产除去本次租赁设备,基本是改制前医院租赁给其使用,承租方自身没有多少固定资产。
综上分析,承租方T医院经营情况不佳,还款能力不足,且套用改制前医院名称信用不佳。担保风险分析:
审核人员仔细核对承租方、担保方及出卖方的高层人员及股权情况,发现三个企业实际在股权变更及高层人员安排上存在着密切关系,实际是一个控制人--担保方Y有限公司。担保方Y有限公司销售他实际控制的出卖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装制造的设备,给它控制的承租方T医院使用。关联方担保不能有效分散风险。
风险审核结论
经过对该融资租赁项目租赁物、承租方及担保方的综合分析,风险评审建议对担保方Y有限公司及回购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如果两企业经营一般,没有足够实力偿付租金,考虑到本项目的租赁物风险及承租方实力,仅关联担保难以归避风险,本项目风险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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